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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收买、非法提供银行卡9张,成功辩护获缓刑发表时间:2020-11-16 15:32来源:晋江律师网 晋江律师_晋江律师事务所咨询 案由:收买、非法提供银行卡信息罪 案号:(2019)闽0582刑初2577号 被告人:李某 辩护律师:福建泉安律师事务所 刑事法律部律师 简要案情: 2019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某将其收买来的五张信用卡及其本人办理的四张信用卡卖给谢某文,被告人谢某文将上述信用卡转卖给其上家“张肖”。嗣后,上述被倒卖的卡号尾数为9818的工商银行信用卡被用于收取诈骗赃款1.1万元。 2019年4月25日,被告人李某在湖北省武汉市被抓获归案;5月20日,被告人谢某文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在湖北省武汉市主动配合到案。 其家属慕名聘请泉安刑辩律师团队作为被告人李某一审的辩护律师。 办案过程: 接受委托后,我们首先向法院申请调阅了全案的证据材料,并第一时间会见了被告人李某,听取其对案件事实的辩解。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是指以秘密手段获取或者以金钱、物质等换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私自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窃取、收买、非法提供银行卡一张即构成犯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一张以上不满五张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涉及信用卡五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上罚金)。 就本案而言,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李某量刑三至四年有期徒刑。 辩护律师通过研究案件证据材料后,认为本案的犯罪事实证据充分,被告人李某本人亦无异议。被告人李某虽被抓获归案,没有自动投案的从轻情节,但通过被告人表现较好的认罪态度以向法院争取判处缓刑是对当事人最有利的辩护方向。 办案结果: 经过我们辩护律师的出庭精心辩护及与办案法官的充分沟通,最终法院对被告人李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适用缓刑。随后,被告人李某即被释放。 泉安刑事辩护律师团队,专注于刑事辩护。长期以来致力于重大、复杂、疑难刑事案件辩护研究,积累了丰富的辩护经验和诉讼技巧,每年均办理大量各类刑事案件,其中不乏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刑事案件,众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得到取保候审、撤销立案、不起诉、从轻或减轻处罚、缓刑等辩护效果。 长期以来,泉安刑事业务部以精湛的业务水准、高度负责的敬业精神、良好的辩护效果,深得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好评。 各地律师推荐 泉州律师 鲤城区律师 丰泽区律师 洛江区律师 泉港区律师 晋江律师 南安律师 石狮律师 惠安律师 安溪律师 永春律师 德化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