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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0-08-05 17:46作者:永春律师来源:永春律师事务所

永春律师|永春律师事务所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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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春律师:解析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的定罪量刑

  一、本罪的法律依据:《刑法》350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或者携带上述物品进出境,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生产、买卖、运输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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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罪的犯罪构成

  主体:一类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也可成为本罪的主体;一类是单位。

  主观方面:故意。行为人明知是国家管制的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而具有的非法生产、买卖、运输、走私的主观心理态度。

  客体: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制毒物品的管制和国家对外贸易管制的管理制度。

  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或者携带上述物品进出境,情节较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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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罪的定罪量刑:

  第一档:三年以下在期、拘役、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较重

  第二档: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

  第三档: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

  本罪需要情节较重方可入刑,目前尚无新的法律或司法解释对三种情节进行定位。一般参考以前的相关规定《最高法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自2000年6月10日起施行。

  第四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进出境或在境内非法买卖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达到下列数量标准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麻黄碱、伪麻黄碱及其盐类和单方制剂五千克以上不满五十千克;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一百千克以上不满一千千克;

  (二)醋酸酐、三氯甲烷二百千克以上不满二千千克;

  (三)乙醚四百千克以上不满三千千克;

  (四)上述原料或者配剂以外其他相当数量的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进出境或者在境内非法买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超过前款所列数量标准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大”。

  与本罪相关司法解释:2009年《关于办理制毒物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三、关于制毒物品犯罪定罪量刑的数量标准

  (一)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制毒物品进出境或者在境内非法买卖制毒物品达到下列数量标准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1-苯基-2-丙酮五千克以上不满五十千克;

  2、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去甲麻黄素(去甲麻黄碱)、甲基麻黄素(甲基麻黄碱)、羟亚胺及其盐类十千克以上不满一百千克;

  3、胡椒醛、黄樟素、黄樟油、异黄樟素、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苯乙酸二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千克;作者:淮安刑辩律师 孙兵15950377735

  4、N-乙酰邻氨基苯酸、邻氨基苯甲酸、哌啶一百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一千五百千克;

  5、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锰酸钾、硫酸、盐酸四百千克以上不满四千千克;

  6、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相当数量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买卖或者走私制毒物品,达到或者超过前款所列最高数量标准的,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罪与非罪

  A、可不以犯罪论处:有证据证明确用于合法生产、生活需要,能办证未办证。

  《关于办理制毒物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个人未办理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购买、销售易制毒化学品,如果有证据证明确实用于合法生产、生活需要,依法能够办理只是未及时办理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且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可不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论处。

  B、制造毒品罪的共犯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生产、买卖、运输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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