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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0-08-05 17:37作者:安溪律师来源:安溪律师事务所

安溪律师|安溪律师事务所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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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溪刑事律师今天为大家讲解两个关于医药领域犯罪的罪名,这两个罪名如何区分,如何定罪量刑?

  首先我们来讲生产、销售假药罪,这是刑法第141条规定的罪名。

  (一)生产、销售假药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但销售少量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的药品,或者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除外。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属于“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1)造成轻伤或者重伤的;(2)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3)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4)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2.属于“其他严重情节”的:(1)造成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2)生产、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3)生产、销售金额10元以上不满20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4)根据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等,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的。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或者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致人重度残疾的;

  2.造成3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3.造成5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4.造成10人以上轻伤的;

  5.造成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6.生产、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的;

  7.生产、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8.根据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等,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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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下来,我们谈谈生产、销售劣药罪(刑法第141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造成轻伤或者重伤的;

  2.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

  3.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4.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二)致人死亡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后果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致人重度残疾的;

  2.造成3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3.造成5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4.造成10人以上轻伤的;

  5.造成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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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泉安刑事辩护律师团队,专注于刑事辩护。长期以来致力于重大、复杂、疑难刑事案件辩护研究,积累了丰富的辩护经验和诉讼技巧,每年均办理大量各类刑事案件,其中不乏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刑事案件,众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得到取保候审、撤销立案、不起诉、从轻或减轻处罚、缓刑等辩护效果。

  长期以来,泉安刑事业务部以精湛的业务水准、高度负责的敬业精神、良好的辩护效果,深得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