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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安律师|惠安律师事务所|惠安律师网推荐律师团队

发表时间:2020-07-21 17:06作者:惠安律师来源:惠安律师网

惠安律师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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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惠安律师成功案例:杨某涌涉嫌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成功辩护获取保候审

  案由: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

  犯罪嫌疑人:杨某涌

  辩护人:福建泉安律师事务所 刑事部律师

  简要案情:

  犯罪嫌疑人杨某涌因涉嫌与苏某勇共同走私、贩卖、运输毒品到越南,2019年8月6日在广西被公安机关抓获,2019年8月10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并关押在晋江看守所。

  其弟弟慕名聘请泉安刑事律师团为犯罪嫌疑人杨某涌辩护。

  办案过程:

  我们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到看守所会见了犯罪嫌疑人杨某涌,了解涉案基本情况,听取犯罪嫌疑人杨某涌的辩解,并为其提供法律咨询。

  会见当事人后,我们经过进一步梳理、研究,认为:杨某涌涉嫌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的证据不充分,需要进一步查证。根据公安机关目前查证的事实,尚无充分证据证明杨某涌对运输、查验的货物中夹带毒品的事实主观动机是明知或应知状态,且无证据证明杨某涌因实施本案获利,因此不宜继续对犯罪嫌疑人杨某涌继续关押。我们律师随即向公安机关出具相应辩护意见,并建议对犯罪嫌疑人杨某涌取保候审。

  办案结果:

  公安机关经研究后,同意我们辩护律师申请,对杨某涌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至此,已被刑事拘留了20多天的犯罪嫌疑人杨某涌走出了看守所,恢复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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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泉安刑事辩护律师团队,专注于刑事辩护。长期以来致力于重大、复杂、疑难刑事案件辩护研究,积累了丰富的辩护经验和诉讼技巧,每年均办理大量各类刑事案件,其中不乏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刑事案件,众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得到取保候审、撤销立案、不起诉、从轻或减轻处罚、缓刑等辩护效果。

  长期以来,泉安刑事业务部以精湛的业务水准、高度负责的敬业精神、良好的辩护效果,深得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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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惠安律师解析:组织淫秽表演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本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他人从事淫秽表演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86条的规定,以策划、招募、强迫、雇佣、引诱、提供场地、提供资金等手段,组织进行淫秽表演,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组织表演者进行裸体表演的;

  (二)组织表演者利用性器官进行诲淫性表演的;

  (三)组织表演者半裸体或者变相裸体表演并通过语言、动作具体描绘性行为的;

  (四)其他组织进行淫秽表演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情节严重

  多次组织淫秽表演、表演时间长,造成非常恶劣影响;

  以暴力、胁迫的方式迫使他人进行淫秽表演

  犯罪集团首要分子;

  组织未成年人参与或观看表演等严重的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