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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岁少女聚餐中,由于醉酒不慎掉入水渠身亡,谁该为此承担责任?发表时间:2020-03-04 00:21来源: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12月8日,福建电视台《第一帮帮团》栏目报道了鲤城法院审理的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件。 17岁的李某在一次聚餐中,由于醉酒不慎掉入水渠身亡。 谁该为此承担责任? 2018年10月14日凌晨3时许,受害人李某与王某、邓某、尤某、杨某、禤某前往浮桥街道某烧烤摊。由于此前几个小时已先后在酒吧和KTV饮酒,受害人李某此时已呈醉酒状态。在无人照顾的情况下,李某跌跌撞撞地走至烧烤摊附近的水渠边上,并不慎从渠道防护栏的缺口处跌入渠中溺亡。 事故发生后十几分钟后,王某等5名共同饮酒人才发觉李某不在现场,在寻找未果后离开了现场,并未报警处理和通知李某母亲。直至14日上午7时许,各共同饮酒人才报警并在查看派出所监控后,才得知李某已掉至水渠的惨剧。 2019年1月4日,受害人李某父母将5名共同饮酒者和2家市级单位诉至鲤城法院,要求各被告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2万余元。 由于该案案情复杂,涉及主体较多,合议庭花费近半年时间终于厘清涉案水渠相关单位,最终确定了5名共同饮酒者和鲤城区某管理局、鲤城区某公司和鲤城区某服务中心3家单位为该案共同被告。 经审理查明,合议庭认定:共同饮酒人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受害人过度饮酒行为未进行提醒和照顾,在其离开烧烤摊呕吐且长时间未归的情况下,没有及时报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其次,鲤城区某公司对案发现场出现护栏缺口未及时修缮,鲤城区某服务中心是对案涉内沟河也未尽到应尽的管护责任,都具有相应的过错责任。 此外,受害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疏于维护自身安全,对损害发生具有过错,而死者父母也应承担相应的监护职责未履行到位的主要过错责任。因此,该案存在多项竞合侵权行为,根据侵权法的规定共同侵权应当根据过错大小或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为及时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尽快定纷止争,合议庭多次与各方当事人沟通,从情理法多角度分析各自过错情况,促进原、被告相互谅解。8月14日,各方达成调解协议,5位共同饮酒者及鲤城区某服务中心、鲤城区某公司共计支付赔偿款24.5万元,案件顺利结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