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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公用电信罪成功辩护改定扰乱无线电管理罪并适用缓刑发表时间:2016-10-09 23:40
当事人: 被告人高某,辩护人郑燕燕律师 被告人康某,辩护人蔡文明律师 案由: 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后改定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简要案情: 高某、康某为宣传自已公司的业务,购买了一台伪基站,并驾车带伪基站到市区各地发送短信15万多条,2014年8月公安局传唤两被告到公安局接受调查。后公诉机关以两被告人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起诉至法院审判。 办案过程: 两被告人慕名找到郑燕燕、蔡文明律师分别为其辩护。首次庭审时,辩护人认为:两被告人行为不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应认定为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被告人的行为是使用伪基站设备,通过频率发送的信号,占用移动公司使用的频率。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无线电管理制度,而不是通讯方面的公共安全。且两被告经传唤后到公安机关,主动供述犯罪事实,属于自首。两被告符合适用缓刑条件,可以适用缓刑。 第二次开庭前,公诉机关变更指控罪名为: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经过两次开庭,一审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高某、康某构成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判处高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适用缓刑;判处康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适用缓刑。 法律法规: 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由此可见,前罪是重罪,最轻也是三年以上,后者是轻罪,可以处三年以下、拘役管制。 本文由小黄编辑。 |